某一裝修工程公司聘請了一名員工,但該名員工上班約二星期後於工作期間突然弄傷手腕,其後該名員工因手腕工傷問題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並向工程公司申請工傷休假,並到時到候提供醫生證明書給工程公司,而公司每月仍要依僱員工傷法例支付員工4/5工資,但當該工程公司支付員工4/5工資持續半年後,開始有所懷疑,決定委託本公司進行調查,結果調查約7-10天時間後,發現該名員工一星期內有二天在其他工程公司擔任兼職,及手部活動自如,最終本公司將影片證據交給該工程公司,及轉介律師協助後,該名員工亦最終受到法律制裁。
其實商業社會,人們往往為了私慾及金錢誘惑,會迷失本性,就算是某些醫生,都會為了金錢利益,與病人合謀騙取工傷,其實只不過是一張醫生證明而已,就可助人騙取工傷。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16A條,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 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則該進行誘使的人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任何人如在進行欺騙時意圖藉所進行的欺騙〈不論所進行的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因此會導致上述後果,則該人須被視為意圖詐騙。